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需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操作。发生销货退回时,购买方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如为“认证相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如遇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情况则需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满足特定条件。
当发生销售退回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时,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二、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认证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若为“认证相符”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若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则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若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对于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