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超出核定税额需要补缴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对于延期申报的补缴税款,不需要加收滞纳金,但多缴的税款在结算退税时不计退利息。
当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时,确实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年终后,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反之,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超出核定税额的应纳税额需要补缴。
关于延期申报补缴税款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相关税务规定,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在延期期间,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当延期结束后实际应纳税额超过预缴的税款时,需要补缴差额。但这种情况不需要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主要适用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对于预缴后多缴的税款,如果发生,税务机关会立即退还,但不计算退还利息。
应纳税额超出核定税额时确实需要补缴税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相关的税务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