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的情况,企业在做账时,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不需要做特定分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超过标准的部分要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并登记备查。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汇算中,可以相应调减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税务处理。
一、了解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一定的扣除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此部分的标准,虽然当年无法全额扣除,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具体做账操作
1.当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时,在会计记录中需正常记录这些支出。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超过15%标准的部分,需要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
3.超过标准部分的金额,应特别登记备查。
4.在下一纳税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可相应调减下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本年度超过标准的广告费用可以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除。
三、关于政策支持和注意事项
政策的支持来自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需留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确保符合相关条件,以便享受政策的优惠。企业应及时了解税务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确保做账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的部分,企业需做好相应的账务调整,并合理利用政策规定,确保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