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对于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则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情况下不确认收入。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例如用于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用于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第③、④、⑧种情况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其他情况则需要确认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些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