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开票有误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的情况,购买方若已取得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可在新系统中填开《信息表》并上传,暂将相应税额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若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方需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在填开《信息表》时应提供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整个过程涉及新系统的使用、信息表的填写与校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等步骤。
一、当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时:
1.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时:
1.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的情况下,也需要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当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且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时:
1.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在填开《信息表》时,销售方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并进行系统校验。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
五、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以上就是关于因开票有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时的处理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遇到相关问题,请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如有疑问可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