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增值税税务处理包括区分新旧规定和把握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新法统一了扣除标准,除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及烟草企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内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旧法则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两个扣除标准。新法的变化使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更公平,税收征管更易于操作。
一、新旧规定的区分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变化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进行了统一和提高。具体来说,除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外,一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变化使得不同类型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比例得到了统一。
二、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增值税税务处理
1.对于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得扣除。
三、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合并
1.旧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不同的扣除标准,广告费基本规定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而业务宣传费则是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扣除。
2.新法则打破了这一规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执行统一的标准。这一变化使得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也在税收征管中更加容易操作。
新法对广告费增值税税务处理的规定更加统一和公平,有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税收征管的简化。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了解并适应新的规定,以确保合规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