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安全帽、防毒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劳保用品的提供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即可。防护用品的范围广泛,包括头部、面部、眼睛、呼吸道、听力、手部、脚部、身躯等部位的防护用品以及高空安全防护用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一政策为企业进行劳动保护投入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强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
劳动保护支出的具体范围
1.定义与范围: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涉及为员工配备的各类防护用品,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这些用品包括头部、面部、眼睛、呼吸道、听力、手部、脚部以及身躯的保护用品。
2.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购买这些劳动保护用品时,应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条件与标准:
用品必须提供给本企业的任职或受雇员工。
这些用品必须是为了工作需要而具备劳动保护性质。
数量上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准则。
必须是以实物形式发生的。
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
劳动保护用品广泛涉及多个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头部防护:如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等。
面部防护:如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等。
眼睛防护:如防尘眼镜、防酸眼镜等。
呼吸道防护:如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其他防护:如防噪音耳塞、绝缘手套、工矿靴等。
高空安全防护用品,如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等,同样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这为企业关注员工安全、减少工作风险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企业在进行劳动保护投入时,应留意相关税收规定,确保合规操作,并合理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