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否需要交税,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若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视为红利分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居民需对其境内外的所得缴税,非居民仅需对其境内的所得缴税。
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否交税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属于企业间的正常资金往来,不涉及税务问题。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涉及到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时,情况会有所不同。
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这笔未归还的借款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此时,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这些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以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具体来说,分为两种情况:
1.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满足居住时间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之间的一般资金拆借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涉及到与股东之间的特定借款情况则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缴税。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