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受资金来源限制。因此,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对于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主要关注其使用用途,而并未对资金的来源做出特定限制。
对于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设备的情况,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也就是说,无论是通过何种资金渠道购入的设备,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都可以得到抵扣。这一政策对于企业的财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也为企业合理使用资金、优化设备采购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设备的进项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简化税收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充分利用政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