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期间需要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但不包括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构成固定资产等支出的费用以及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借款费用。开办费的摊销有特定的会计处理,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时间,并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需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企业在筹建期间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为筹建费用。具体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对于开办费的摊销,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时间的。
具体来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了购建固定资产的费用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这些费用会被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开办费包括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费用不应列为筹建费,如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物资成本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借款费用。对于纳税人来说,虽然在会计处理时会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开办费,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虽然实施条例对开办费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纳税人在处理开办费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