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废旧物资并非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01]78号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仅限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并不包括在内。因此,个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应照章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然而,这一免税政策并不适用于个人经营废旧物资。
详细解答:
1.政策规定与适用范围:财税[2001]78号文件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的免税政策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言的。这些单位需要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地,以及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等。
2.个人与企业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上述免税政策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也就是说,个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并不在免税范围内。
3.纳税义务:对于个人经营废旧物资的情况,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照章纳税。
个人经营废旧物资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法规纳税。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关于个人经营废旧物资的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