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处理方法是:当月预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等下月缴税时,借:应缴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等,贷:银行存款。对于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基本处理方法
1.预交税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企业应在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会计处理:预交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会计处理上,可以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预提,然后通过“应缴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3.缴税处理:在下月进行缴税时,通过“应缴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科目贷方转出,以银行存款进行支付。
二、具体规定
1.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税款。
2.对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跨地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预缴增值税时,需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交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处理涉及多个环节和规定,企业在操作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