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但未上缴的工会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若未实际拨缴或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已计提但未上缴的工会经费,应作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一、工会经费的计提与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关注其是否实际拨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只是计提了工会经费但未实际拨缴,那么这部分经费在税务处理上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法有效凭据的重要性
列支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如果没有取得这些合法有效凭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也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以及《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之,如果没有这些凭据,则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对于已计提但未上缴的工会经费,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需要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不仅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也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企业在处理工会经费时,务必注意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以确保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