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转让、拆迁安置房转让以及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在1990年5月19日前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情况下,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60%收取。已购公有住房等划拨商品房转让按10%收取。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则根据时间按标定地价的30%-50%收取。得讯会计公众号提供会计实务交流群和免费答疑服务。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对于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主要依据土地获取时间进行划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按照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按照标定地价的60%进行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转让,以及特定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值得注意的是,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针对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的转让,被拆迁户原土地获取时间的不同也决定了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则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若原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则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时也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按照标定地价的50%进行收取。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不同类型的土地在转让或补办出让时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了解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