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其中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之一。
一、相关政策规定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这里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出让土地的契税计税依据。其中指出,市政建设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包含在契税计税价格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也强调了土地成交总价款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其中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并未提及有例外情况。
二、详细解答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之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契税的计税价格不仅包括土地成交价格,还包含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政府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就包括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论是通过协议方式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都应包含这些费用。
三、总结
综合以上政策规定,可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对于涉及相关会计实务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学习和了解相关法规,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