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如何按规定预缴税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审计技术前沿 2024-12-13 12:50 浏览次数:989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础,按2%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按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已给出。若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扣除。纳税人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的预缴税款规定:

1.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预缴税款计算时,首先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然后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2.若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在计算预缴税款时,同样扣除分包款后,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税款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可结转至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的税款,并分别进行预缴。

希望以上内容对解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哪些规定预缴税款?”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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