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收到发票后,高危行业企业应将费用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税法上采取“据实扣除”原则,安全生产费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当企业收到安全生产费用的发票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专项储备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时,处理流程如下:
1.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支付安装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3.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具体为:
1.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关于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法上采取“据实扣除”的原则,安全生产费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税前扣除。
针对安全生产费用的做账处理,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确保合规性并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