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福利物品没有发票,可做发放明细表并让员工作签字确认,纳入个税范围并计入当月工资纳税。也可用其他发票来抵账,按发票名目入账。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和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餐费需与业务招待费正确区分,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或资料才能进行税前扣除。应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否则税务机关可进行合理核定。
对于中秋福利物品没有发票的情况,做账确实存在一定的挑战。但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尝试:
一、制作发放明细表并让员工签字
您可以制作一份详细的发放明细表,记录每名员工收到的福利物品及其价值。并在发现金时让员工签字确认。这种方法虽然可行,但需要注意,所发放的福利物品价值可能需要纳入个税计算范围,并入当月的工资中计算税款。
二、使用其他发票进行抵账
如果没有发票,您也可以使用其他发票来抵账。这样可以根据发票名目进行入账。但同样需要注意,使用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且与福利物品有关。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的量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确保其符合税法的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3.申报扣除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无法提供凭证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都必须注意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并准确核算。
对于中秋福利物品没有发票的情况,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并确保所有的账务处理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