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把资产划给国有企业时,如果资产是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若资产无偿划入并指定专门用途,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非货币性资产同样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政府未确定接收价值时,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总之,政府划转资产给国有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当政府把资产划给国有企业时,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具体税务处理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股权投资方式投入
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明确投入企业时,企业应将该资产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进行处理。若该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那么应按照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来确定其计税基础。
二、无偿划入并指定专门用途
如果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且指定了专门用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将该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同样,如果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来计算不征税收入。
三、无偿划入其他情形
对于政府无偿划入企业的国有资产,如果既不属于股权投资方式,也没有指定专门用途,那么企业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将该资产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那么企业则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政府将资产划给国有企业时,涉及的税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取决于政府划转资产的方式和条件。企业在处理这类资产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税务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