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局对年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其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出。对于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在四川省,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年末前已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允许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因此,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当地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这一扣除的前提是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企业只是计提了工资但未实际支付,那么这部分工资在当年纳税年度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的。对于实行下发薪制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以保留一个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针对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了这部分工资,是允许在计提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但如果到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则不允许在计提年度扣除,应当调整到支付年度进行扣除。
对于年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税务局的具体规定,并遵循相关法规进行财务处理。同时,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确保合规性,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