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和核定标准。主要包括: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小型微利企业需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多项税费。这些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核定标准:
1.行业限制:小型微利企业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财务指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税费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仍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投资方面的优惠:
财税〔2018〕55号文件中的相关税收政策有所调整,如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对于2019年1月1日前后发生的投资,满足一定条件者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的税收政策。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要对象,享受了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