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资金一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政府补助处理。但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需注意,相关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这些资金,需重新计入收入总额。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了解。
企业的收入通常情况下都应该交税,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对于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其是否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对于政府扶持资金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具有专项用途且满足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意味着,这部分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财政性资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需遵循一定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这些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企业在5年(60个月)内未使用这些资金且未将其缴回政府,那么这部分资金应重新计入第六年的收入总额。在重新计入收入总额后,使用这些资金所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扶持资金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需遵循相关法规规定。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