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包括: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有特殊税务处理方式;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期间的弥补亏损年限计算有特定规定。以上是企业弥补亏损的主要规定。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亏损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为了规范企业弥补亏损的行为,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关于企业弥补亏损的详细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亏损的定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弥补亏损的期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
二、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弥补亏损
1.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时,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
2.对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其情节,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三、特殊情况的亏损处理
1.筹办期间的费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2.资产损失造成的亏损: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四、分立、合并与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时,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但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2.政策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以上内容旨在详细解读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亏损的弥补,确保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