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增加时记入借方。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及捐赠利得等。企业设置的“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营业外收入额,借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其增加应该记在贷方。具体来说,当企业实现营业外收入时,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这些收入都会记录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当这些资产出售产生的净收益时,会记录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也会记录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
3.债务重组利得,当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时,其差额也会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
4.盘盈利得,指企业在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经过报批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同样会记录在贷方。
5.政府补助,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型资产形成的利得,也是记录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
“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额,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对于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应该记在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