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合并业务时,所得税处理需根据合并方式进行处理。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收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需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权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分。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务交流。
企业合并业务涉及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合并的具体方式进行。
一、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操作:
1.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让: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给合并企业时,被合并企业应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2.股权交换:在合并过程中,如果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通过交换股权获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这种交换不视为出售旧股和购买新股。此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3.非股权支付额: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包含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当事各方可以选择特定的所得税处理方式。例如,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三、关于税务部门的审核权限:
1.企业合并业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区县的,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2.涉及企业不在同一区县的,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3.市级企业的合并,无论是否在同一区县,都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4.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发生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税务合规。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