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的会计处理论讨论了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的会计处理。在验收入库发现短缺与毁损时,先不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结转,仅对不含税进价进行结转。查明原因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定额内损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超定额损耗的进项税额不抵扣,转入营业费用;供货单位原因的短缺与毁损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运输单位造成的短缺与毁损需向运输单位索赔,索赔款中的进项税额转入其他应收款;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营业外支出。文章提供了详细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分录示例。
对于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会计处理方法需根据原因进行具体处理。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一般先将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将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会计处理。
一、运输途中定额内损耗
对于外购商品的短缺或毁损,如果是运输途中的定额内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不作处理。只需在审批后记入“营业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途中的超定额内损耗
如果是超定额内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不予以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营业费用(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供货单位原因导致的短缺与毁损
若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是由于供货单位原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若对方决定近期内予以补货,已付款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付款的则待付款后方可抵扣。若对方决定退赔货款,未付款且未做账务处理的,应退回原发票;已付款或已做账务处理的,必须在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红字冲减原已登记的进项税额。
四、运输单位造成的短缺与毁损
如果是运输单位造成的短缺与毁损,应向运输单位索赔。索赔款中的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其他应收款”。
五、非常损失
若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批准后,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分类处理,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