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158号文件的批复,出售解除监管的进口免税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但仅限于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进口的设备,且需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并缴纳相应的税款。纳税人销售此类货物应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的规定,对于出售解除监管的进口免税设备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有以下解答:
一、进口免税设备的监管与补缴税款
进口减免税货物,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应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若提前解除监管,需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二、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若因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而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三、销售货物的纳税规定
纳税人销售上述已经解除监管的进口免税设备,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售解除监管的进口免税设备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但具体操作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若需深入了解会计实务,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获取更多信息和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