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回原地纳税。未持有此证明的,按6%征收率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或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不得携带发票到异地开具使用。需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回机构所在地补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至180天,纳税人应在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此证明。
当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在临时外出经营时,如何缴纳增值税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具体的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和要求如下:
一、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时,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确认纳税身份。
2.在销售地取得的收入应汇总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即使在外地销售货物,增值税仍然需要在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对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
1.如果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如果未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将进行补征税款。
三、关于发票的使用:
1.纳税人不得携带发票到外县(市)进行开具使用。
2.如果在异地销售货物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补开。
3.如果需要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四、对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
1.纳税人应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此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确保合规缴纳增值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