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遗失发票的处理,需根据不同发票类型和情况分别处理。空白发票丢失需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根据是否已认证进行处理,普通发票丢失也需进行登报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务问题,可关注相关学习渠道。
当发生发票遗失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发票和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步骤:
一、丢失“空白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2.当发生空白发票丢失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4.接着,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二、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方式如下:
a.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需先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再依上述规定处理。
2.若是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三、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1.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受票方若需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
3.若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进行处理。
四、登报遗失声明
当发生发票被盗或丢失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除了向税务机关报告外,还应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针对不同类型的遗失发票和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流程。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妥善处理遗失发票的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信息,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