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异地设立的仓库税务处理,若公司货物从公司发往外地库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若仓库仅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需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对于贵公司在广州的仓库,若由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和收款,则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当企业在异地设立仓库时,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对于异地仓库的货物移送行为,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
一、关于货物从公司发往异地库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的“用于销售”,指的是受货机构发生了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行为。若异地库只是根据公司的指令进行货物的存储和配送,而没有向购货方直接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行为,那么这种货物移送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税务缴纳的具体规定
1.当受货机构(异地仓库)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行为时,受货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2.若异地仓库只是存储和配送货物,并未发生上述两项行为,则总机构应统一缴纳增值税。
3.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三、实例解析
以贵公司在广州租用的仓库为例,如果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仓库根据贵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客户,并且由贵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那么这种货物移送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税务处理应由贵公司总机构统一进行。
企业在处理异地仓库的税务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应用规定,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