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中,政府会计主体应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也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应合理确定,考虑设计使用年限、预计服务潜力、有形和无形损耗以及法律限制等因素。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公共基础设施按月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相关规定进行摊销。公共基础设施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的,应按规定转销账面价值,并处理残值变价收入。
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其后续计量工作同样重要,这关乎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其中,折旧或摊销是后续计量的关键环节。
一、折旧规定
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折旧,但某些特殊情况如永久维护的设施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折旧的总额等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且不计提预计净残值。对于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也应计提折旧,待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折旧年限与方法的确定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考虑因素包括设计使用年限、预计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期限、有形和无形损耗以及法律限制等。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通常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三、折旧的计提与调整
公共基础设施应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新增或减少的设施,当月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处于改建、扩建期间的设施,暂停计提折旧。因改建、扩建延长使用年限的,按重新确定的成本和年限计算折旧额。
四、提足折旧后的处理
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设施如仍可继续使用,则继续实物管理。对于提前报废的设施,不再补提折旧。
五、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会计主体应按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六、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对于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转销其账面价值。同时,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若公共基础设施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政府会计主体在报经批准后转销其账面价值,并处理残值变价收入。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折旧、摊销、处置等。政府会计主体在进行后续计量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