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的表现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此外,偷税行为五年后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偷税漏税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1.伪造帐簿、记帐凭证:为了偷税,行为人平时不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欺骗他人。
2.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或帐外设帐、帐外经营,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包括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等。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现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偷税行为五年后被发现是否要接受行政处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即为偷税漏税的主要表现行为。企业需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合法经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