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额需要交地方教育费。根据财税[2005]25号通知,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通常为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这意味着,免抵税额确实需要交纳地方教育费。
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此为依据进行计算的。例如,在某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案例中,经过计算,该企业3月份的免抵税额为14万元,这部分免抵税额需要交纳相应的教育费。
所谓“免抵税额”,是在“免、抵、退”计算办法下存在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由于理论上应退的税(即免抵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来的,但只退了其中一部分,没有退的那一部分就是出口免征的税和已经抵顶内销的那部分进项税。免抵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已经退回的税。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免抵税额需要交纳地方教育费。这一政策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促进教育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