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重大疾病保险发票不得抵扣,因为这种商业保险属于集体福利性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等不得抵扣。商业保险是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更多会计实务,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交流学习。
对于职工重大疾病保险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此商业保险是为平时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则不得抵扣。这是因为该类保险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特殊工种除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27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资产。如果商业保险是用于职工福利的,其发票不得抵扣。
那么何为商业保险呢?商业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而社会保险则是另一种概念。社会保险是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职工重大疾病保险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主要取决于该保险的性质和用途。如果是用于职工福利的商业保险,则不得抵扣;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保险,可能需要具体分析其用途和性质。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若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知识,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