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需要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收入确认方法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对于回迁安置房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时,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这意味着,安置房的转移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的确认收入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另外,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来确定增值税的金额。
对于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情况,安置用房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具体的金额可以根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或市场评估价值来确定。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关于回迁安置房增值税的相关问题。如想了解更多会计实务内容,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免费答疑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