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有优惠政策。根据相关通知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在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若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可以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这适用于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的个人。
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确实存在相关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1.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2.根据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这些纳税人可以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3.对于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且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可以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二、详细解析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人出售住房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购房的情况。特别是在出售住房后一年内购买新住房的情况下,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在缴纳地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纳税保证金,这无疑为个人购房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三、注意事项
1.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变化,建议购房者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2.申请退税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手续齐全以顺利享受优惠政策。
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确实存在相关的优惠政策,特别是针对出售住房后一年内购买新住房的纳税人。这些政策为购房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但在具体操作时仍需注意地区差异和手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