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特别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为农、林、牧、渔业的免税项目。
那么,什么是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财税〔2008〕149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详细定义,并列举了具体的范围。该文件从原料、工艺、产品三个方面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针对某一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案例,其中来料加工所得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来料加工所得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因为财税〔2008〕149号文件未明确将加工费所得列为免税所得。而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如果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那么取得的加工费所得同样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两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业务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无论是自营加工还是来料加工所得,均属于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来料加工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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