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缴纳问题,根据财税〔2016〕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项目与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需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开发的项目及小规模纳税人,也需按相关规定计算和预缴税款。以上就是关于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针对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缴纳方式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如果该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则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出租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样,如果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则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款的预缴和申报。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