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增购专票预缴税款的规定:对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若按次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可再次申请领购。每次增购前,需根据上次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税款的,不得增售专用发票。企业在次月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的增值税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若仍有余额,可在下期增购时抵减。辅导期结束后,若因增购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可申请退还。
在辅导期内,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购,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具体来说,企业在次月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这部分余额可以在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依次抵减。
当纳税人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涉及到预缴税款抵减业务,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如果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或等于本次预缴增值税,则不再需要预缴税款,可以直接购买专用发票。如果预缴增值税余额不足以覆盖本次预缴增值税,则需要补足差额后再购买专用发票。辅导期结束后,如果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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