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出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但若是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对于出租收入,需要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
当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因其同时用于生产经营等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具体来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某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项目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发生某些特定情形时,才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出租并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形。
对于您提到的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的情况,这项固定资产的已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但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收入需要能够分别核算,如果分别核算了,可以对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固定资产出租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处理,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规进行合理合规的税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