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需先用于归还贷款,剩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其中,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则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使用时报财政部审批,并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拨款渠道上缴。对于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清理结余资金,包括库存设备、材料以及自用固定资产的处理。以上是关于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解答。
基本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服务于社会民生,不以经营盈利为目的,如常见的道路沟渠修建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尤为重要。以下是对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财政部规定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明确要求,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要任务是归还贷款。在归还贷款后,若有结余,其处理方式如下:
1.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
2.剩余的70%则按照投资来源比例归还给投资方。
还需遵循《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使用前需报财政部审批。
二、竣工财务决算与资金上缴
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对于应上缴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30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缴。其中涉及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缴结余,需逐级汇总上缴至农业部财务司。
三、特定用途资金规定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发资金结余应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意味着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结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继续用于相关农业项目。
四、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建设项目财务制度明确了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在使用留成资金时,需要遵循既定的使用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五、结余资金的清理与处理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需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对于清理出的结余资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应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资产。
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的去向、用途和处理方式,旨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以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