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税务登记正在申请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等特定情况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具体情况包括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限额、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外省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等。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而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们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这些情况包括: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纳税人来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这些纳税人,如果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无论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还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了便利,也确保了税收的规范管理和税法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