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可扣除。此外,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也允许扣除,每次最多800元,可多次扣除。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针对这一所得,企业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呢?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是每次取得的收入。具体计算方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这里的“每次收入”指的是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作为一次。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上述规定费用,还有以下项目可以扣除:
1.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下一次继续扣除。
三、特殊情况的纳税规定
1.对于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也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四、税率规定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时,应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上述规定,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