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需缴纳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这些基金和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减除。不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则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针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可以具体解答如下:
一、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的基金和收费符合这些审批管理权限,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关于收入总额的认定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一点说明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收取的基金和收费纳入收入总额。
三、关于征税与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按照法规将收取的基金和收费上缴财政,这部分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予征税。然而,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要正常征税。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需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基金和收费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上缴财政来进行具体处理。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务知识,建议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