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缴哪些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伦理讲堂 2024-12-13 12:42 浏览次数:384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不交税。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符合特定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但需注意,这些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资金且未缴回政府,需重新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资金则需正常交税。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缴纳的税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进行解答。

一、文件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条件包括:企业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特定的管理办法或要求;企业需对该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二、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这些费用或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使用这些专项资金时,需要特别注意其税务影响。

三、如果企业将符合通知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在5年(60个月)内未使用且未交回政府部门的部分,需要在第六年重新计入收入总额。重新计入的部分,其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以确保合规操作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希望以上解答对贵企业有所帮助。如果想深入学习会计实务知识,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与同行免费交流答疑。

0相关评论
相关推荐
声明:本站内容均由用户自行注册后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立即做删除处理!如有知识产权恶意碰瓷者,不联系本站人员直接诉讼,本站将不负任何责任!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1445434087@qq.com
喵喵会计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