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屋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和转让环节的税金;二是如果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三是没有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核定征收。对于隐瞒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等行为,土地增值税有相应规定。
一、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
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是根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您还需要考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在此过程中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同时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果这些凭证齐全,将按照这些凭证所载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
如果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这一规定依据的是财税[2006]21号文件。
三、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
对于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这意味着,将由税务部门来核定扣除项目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以及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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