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下岗人员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新招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此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等,可享受税收减免、工商登记、行政性收费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等文件,对于录用下岗人员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特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定额扣减税收
录用的下岗人员,每人每年可定额扣减4000元的税收,这一标准可上下浮动20%,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录用的下岗人员在三年内都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三、审批期限及延续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但在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情况下,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对于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执行到期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四、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除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工商登记优惠、行政性收费优惠和信贷优惠等政策。具体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可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针对录用下岗人员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促进就业。企业应及时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支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