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从不得抵扣的项目转为允许抵扣的项目时,可以转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有具体公式,并需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总之,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还可以转入抵扣。
在营改增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为允许抵扣的项目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有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一、政策规定与解读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其用途发生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以在用途改变的次月依据一定的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具体计算公式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3.纳税人需要确保所抵扣的税额属于抵扣范围,并且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以避免不符合规定的税额进入抵扣链条。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特别处理
对于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的情况,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在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中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与上述固定资产等有所不同。具体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并且,依照此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抵扣的具体操作
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可以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剩余的40%则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纳税人未抵扣的资产如改为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是可以转入抵扣的。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如需深入学习会计实务知识,可以关注相关会计学习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