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会小秘 2024-12-13 16:49 浏览次数:681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重组和股权收购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可均匀计入各年度,债权转股权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股权收购中,被收购企业股东的股权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同时,重组需符合商业目的,保持实质性经营活动不改变,并满足其他条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针对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分为以下两点:

(一)针对企业债务重组的情况,如果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债权转股权的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同时,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对于股权收购的情况,如果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以按照特定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如此。同时,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企业重组要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主要目的不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在进行重组时,需要充分考虑税务处理的规定,以确保合规操作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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