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附加税减免。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及学生条款的待遇。他们可以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申请免税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申请。非居民纳税人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有机构或场所,或者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这样的纳税人,他们是否可以享受附加税减免是一个具体而复杂的问题。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税总[2015]60号)的相关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享受附加税减免的。这些特定情况包括: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及学生条款待遇等。
具体的享受条件为,非居民纳税人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需要向税收机关报送相关的报告表和资料。例如,对于外籍教师这样的非居民纳税人,他们可以根据这一税收规定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申请免税。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机构、场所的定义,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机构,如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等。
非居民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和提交必要资料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附加税减免的。但这需要他们根据税收法规的具体条款,与税收机关进行沟通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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